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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成果评价暂行办法

时间:2019-06-17 浏览量:346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东省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的管理,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推动中医药事业发展。参照《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会医学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评价的科技成果指由从事医学研究的单位和个人完成的科技成果。由学会聘请相关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做出肯定的结论。

第三条 评价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评价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评价范围

第四条  下列科技成果列入评价范围:

(一)科学理论成果:指医药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和应用理论研究成果。

(二)应用研究成果:指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性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等方面的医药科技成果。

(三)软科学研究成果:指推动医药行业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四)已获得新药证书的科技成果、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也可列入本会评价范围。

第五条  下列医学科技成果不组织评价:

(一)已获准为省级以上标准的医学科技成果;

(二)与医药行业无关的研究成果;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医学科技成果;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医疗资源造成危害的项目;

第三章  评价组织

第六条  评价由学会负责组织或归口科技管理主管部门委托本会组织,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与要求组织实施。评价专家委员会由若干名来自省内、外专家组成。

第七条  医学科技成果评价采取会议评价、函审评价二种不同形式,由学会根据所评价科技成果的具体情况,选择确定。

第八条 评价形式:

(一)会议评价:指由本会聘请若干专家组成评价委员会(一般为711人),召开专家评价会,到会专家不得少于评价委员会总数的五分之四,评价结论必须经评价委员会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或者到会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多数通过。

(二)函审评价:指由本会聘请相关专家59人组成函审组。通过书面审查有关资料,对科技成果做出评价,并出具结论。提出函审意见的专家不得少于五分之四,评价结论必须依据函审组专家四分之三以上多数的意见形成。

第九条  聘请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

(二)对被评价的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被评价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或委托单位的人员不作为聘请专家参加对该成果的评价。

第十条 参加评价工作的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独立对被评价的科技成果进行评价,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干涉;

(二)要求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提供充分、详实的技术资料(包括必要的原始资料),向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提出质疑并要求做出解释,要求复核试验或者测试结果;

(三)充分发表个人意见,要求在评价结论中记载不同意见,可以拒绝在评价结论上签字;有权向组织评价单位反映对评价意见的不同看法,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压制。

(四)要求排除影响评价工作正常进行的干扰,必要时可以向组织评价单位提出中止评价的请求。

第十一条:参加评价工作的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保守被评价医学科技成果的技术秘密;

(二)不侵犯被评价医学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

(三)对被评价医学科技成果进行科学、客观、准确地评价,并对所提出的评价意见签名负责。

 

第四章 评价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科技成果评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技术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已达到技术要求的;

(二)技术或学术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要求的;

(三)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名次排列异议和权属方面的争议。

第十三条 申请科技成果评价须备齐下列材料:

(一)《科技成果评价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技术开发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的复印件(一式三份,自行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无需提供);

(三)研究技术报告(一式三份:包括立题背景、技术方案论证、技术特征、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技术创新点、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意义、推广应用情况及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改进方法等基本内容);

(四)具有权威机构出具的检索材料或医学查新结论报告一份;

(五)医学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和动物实验条件合格证各一份(必要时);

(六)国家法定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必要时);

(七)标准化审查报告(必要时);

(八)医学伦理审查报告(必要时);

第十四条  申报科技成果评价的单位或个人应提前30天向学会申请。本会在接到单位或个人申请科技成果评价的申请表及所附全部资料后,对上报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并在十五天内给予答复。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本会将确定评价形式、评价日期、聘请评价专家等相关事宜。本会团体会员单位可享受优先组织评价的权利。对不符合评价条件的,不予受理。对特别重大的科技成果,本会可呈报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
(二)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
(三)技术成果的应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四)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十六条 参加评价的专家应当写出书面评价意见,若有不同意见,按照参加评价工作专家的实有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原则,视为通过评价意见。但在评价报告中应对评价意见的异议予以注明。

第十七条  在评价中出现严重分歧时,学会有权暂停评价并进行调查处理。对不写明“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的评价结论应重新评价,予以补正。

第十八条  科技成果评价的文件、材料,分别由学会和申请评价单位或个人按照科技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归档。

第十九条 评价通过的科技成果,由学会向申报单位或个人颁发《科学技术成果评价证书》。

第五章  评价费用

第二十条 本会视申请评价项目的类型、重要程度等具体情况收取一定的组织评价管理费人民币15000元(团体会员单位减半),特殊情况可酌情考虑 。

第二十一条 申请项目评价单位或个人承担组织评价会的会务费(包括专家评审费、测试费、资料费、差旅费、会场租用费等相关费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评价的科技成果所有权归申报科技评价的单位或个人所有。

第二十三条 完成科技成果的单位或者个人窃取他人的科技成果的,或者在评价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学会将中止评价。已经完成评价的予以撤销,已支付评价费用不予退回。

第二十四条  参加评价的有关人员,未经完成科技成果的单位或者个人同意,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评价科技成果关键技术的,应当依据有关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给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涉及国家秘密技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中医药学会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417日起施行。



附件1:成果评价申请表

附件2:成果评价工作流程(会审)

附件3:成果评价工作流程(函审)